摘要:陪伴、看家....确实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。然而,敲黑板~6月1日始,省城合肥的养犬者要注意啦!下列这八项行为不得有:(一)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;(二)干扰他人工作、生活;(三)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(四)影响公共环境卫生;(五)...
陪伴、看家....
确实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。
然而,敲黑板~
6月1日始,
省城合肥的养犬者要注意啦!
下列这八项行为不得有:
(一)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;
(二)干扰他人工作、生活;
(三)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
(四)影响公共环境卫生;
(五)虐待、遗弃犬只;
(六)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;
(七)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养犬有关证件;
(八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同时,请注意:
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,
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。
业经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,《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》今天正式实施。
5月21日,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就该《条例》的实施举行了新闻发布会,并同时公布了《合肥市禁养犬名录》。
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。重点管理区域内,每户限养一只,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。
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已经合肥市公安局会同合肥市城管局研究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目前已确定并对外公布。
禁养犬名录也已经合肥市公安局、合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犬业协会、犬只诊疗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、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居民代表多次会商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目前已确定并对外公布。
《条例》除规定了
上述养犬者的禁止性行为外,
还对携犬外出做了明确规定:
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,
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为犬只佩戴标识;
(二)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,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;
(三)主动避让行人;
(四)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,主动避让他人;
(五)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;
(六)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;
(七)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;
(八)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、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,应当将其装入犬笼。
《条例》还明确:
除导盲犬、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外,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。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、学校,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。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:
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,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,取得犬只免疫证明。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,养犬人或单位应携带犬只和相关材料,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,申领犬只登记证,做到“一犬一证”,规范管理。
犬只登记证可以在公安机关规定的登记点就近申领,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APP网上申领。首次申领养犬登记证的,将给予免费办理。合肥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在全市具有资质的宠物医院中,按照自愿原则,签订服务协议,实现犬只免疫、申领犬只登记证同一场所办理。目前,第一批57个点的名单已经确定。
《条例》明确:
按照“不妨碍他人,不伤及他人”的原则,养犬者应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。违反《条例》相关规定者,将依法给予处罚。
监制 | 张燕
供稿 | 徐奥萍 图:张良弓\齐晓迪